一、产品三包政策
1 包修政策
1.1 依照国家三包政策,公司对下列类别产品的包修年限作如下规定(生活电器包括以下品类):
注:家用产品用于商业用途的整机及主要配件包修半年,冰箱除外。(其中家用空气能热水器、洗衣机用于商业用途,整机及主要配件包修期为一年),除非购销合同中另有规定(上述政策与包修卡不一致,以随机包修卡准)。
1.2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在包修范围之内:
1.2.1 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1.2.2 非格力服务商所安装、维修造成损坏的(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);
1.2.3 无包修凭证、无有效发票;
1.2.4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;
1.2.5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;
1.2.6 由于电源电压不稳定(超出正常电压范围),或电源线路安装不符合国家电气安装要求而造成产品损坏的。
1.2.7 使用未达到自来水国家标准(GB5749)或者水质不明的水源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。
1.2.8 处理品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。
1.3 包修凭证、包修起始时间的规定:
1.3.1 有效包修凭证资料:正规发票、机打小票、有效收据。
1.3.2 冰箱、酒柜、冷柜类产品无有效包修凭证的,按其机身铭牌的出厂日期后3个月作为包修期的起始计算日期。
1.3.3 家用空气能热水器无有效包修凭证的,按其机身铭牌的出厂日期后次月1日作为包修期的起始计算日期。
1.3.4其他生活电器类产品无有效包修凭证的,按其机身铭牌的有效出厂日期后6个月作为包修期的起始计算日期。
3 包换政策
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,包修有效期内,符合下列条件,而且用户拒绝维修的,可以免费调换同型同规格或其他等值产品。换机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机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2.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 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不能正常使用的。
2.2 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,在三包有效期内,性能故障连续维修二次之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。
2.3 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的晶弘电器家用冰箱及冷柜产品,自售出之日起二年内,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性能故障(压缩机坏、漏电、内胆开裂、系统内漏)而无法使用的,消费者可选择维修或更换同型号产品。
3 包退政策
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,包修有效期内,符合下列条件,且用户拒绝维修或换机的,可以退机。
3.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 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不能正常使用的。
3.2 自售出之日起一年以内,连续二次以上性能故障仍无法修复,用户坚持退机的。
3.3 符合换货条件,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,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。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,折旧费收取额度为:每日按商品购买价格的万分之五收取。
3.4 对有争议,且存在情况特殊的,经销售公司售后负责人核准,向总部提供申请报告,待总部审批后方可做特殊处理。
3.5 电商平台售出产品,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执行退货。